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藥出口退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3]115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4年1月1日起,對國產農藥免征生產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zhí)行。為鼓勵農藥出口,現將農藥出口有關退稅政策通知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若干農業(yè)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通知》(財稅[2001]113號)第一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48種農藥出口,從2004年1月1日起,準予按現行出口貨物退稅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并適用11%的出口退稅率。
上述出口農藥海關商品碼為3808101910、38081090、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體執(zhí)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