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16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光華科技基金會是經(jīng)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冊登記的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納稅人將其應納稅所得通過光華科技基金會向教育、民政部門以及遭受自然災害地區(qū)、貧困地區(qū)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企業(yè)在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nèi)、個人在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nèi)的部分,準予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