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災區(qū)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
稅總函[2013]197號
為支持受災地區(qū)積極開展生產(chǎn)自救,幫助地震災區(qū)盡快恢復正常的生產(chǎn)生活秩序,現(xiàn)就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稅收征管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延期申報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按稅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條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申報,稅務機關可依法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
二、關于延期繳納稅款問題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稅款,申請延期繳納的,省稅務機關可以在一次最長不超過三個月的期限內(nèi)予以核準。核準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災情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稅款的,省稅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延期期間,納稅人的應納稅款不加收滯納金。
三、關于查補稅款滯納金的加收問題
對因地震災害遭受損失的納稅人,在2013年4月20日以前被稅務機關查處需要補繳稅款的,其所涉及的滯納金從稅款滯納之日起起算,自2013年4月20日起中止計算。滯納金重新起算的時間,由原作出決定的稅務機關根據(jù)納稅人的受災情況和生產(chǎn)經(jīng)營恢復情況確定。
四、關于欠稅核銷問題
對于地震災害中納稅人實際已消亡的,可以視同符合《欠繳稅金核算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0]193號)第八條規(guī)定的條件,由稅務機關根據(jù)縣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證明,一次性辦理死欠核銷。
各級稅務機關要及時通過辦稅服務廳、網(wǎng)站、12366納稅服務熱線、短信及電視、廣播等多種渠道,將上述延期申報納稅等有關規(guī)定事項盡快告知納稅人,并做好相關咨詢答復工作,提供各種服務便利,幫助納稅人盡快恢復生產(chǎn)、重建家園。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