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王家強截留公司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19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大連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股份企業(yè)法人代表將公司收入存入個人存款帳戶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請示》(大地稅函[1999j7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大連五豐船務有限公司是個人投資人股的有限責任公司,該公司無規(guī)范的公司章程,無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帳目混亂,核算不清。公司法人代表王家強直接截留公司運費收入存入個人存款帳戶,未記入公司帳簿,并以各種形式分期提取和支出,雖聲稱為公司支付有關費用,但無合法、有效憑證。你局可根據(jù)查實的具體情況,按稅法有關規(guī)定,對其無合法、有效憑證的部分視為王家強個人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王為個人購房的部分,也應并人工資、薪金所得一次性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