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棉花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fā)[1999]1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1999年度棉花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fā)[1999]57號)精神,現(xiàn)對棉花經營單位棉花進項稅額抵扣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自1999年8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農業(yè)生產者購進的免稅棉花,可根據(jù)農產品收購憑證注明的收購金額按13%的稅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