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144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橄欖油適用稅率的請示》(川國稅發(fā)[2010]5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部分貨物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1號)的規(guī)定,橄欖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稅率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
甘公網(wǎng)安備 620102020027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