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總納稅新辦法對匯算清繳有何影響
2012年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以下簡稱新辦法) 發(fā)布。新辦法廢止了自2008年以來執(zhí)行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匯總納稅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2008〕28號,以下簡稱28 號文件),對跨地區(qū)總分機構稅款分配和繳納的方法作出了修改,納稅人應特別關注。
????預繳的改變
????28號文件第二 十三條規(guī)定,總機構應按照以前年度(1月~6月按上上年度,7月~12月按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經營收入、職工工資和資產總額3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應分攤 所得稅款的比例??倷C構計算分配稅款的比例,上半年和下半年是不一樣的,上半年以上上年度的數(shù)據(jù)為基礎,下半年以上年度的數(shù)據(jù)為基礎,導致同一納稅年度分 配比例不一致。
????新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總機構應按照上年度分支機構的營業(yè)收入、職工薪酬和資產總額3個因素計算各分支機構分攤所得稅款的比例,不再區(qū)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在同一納稅年度內分配比例一致,簡化了計算方法。
????匯算清繳的改變
????28 號文件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總機構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應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其他有關規(guī)定進行匯總納稅企業(yè)的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不進行企業(yè)所得稅 匯算清繳。當年應補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繳入中央國庫。當年多繳的所得稅款,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等憑證,按規(guī)定程序從中央國 庫辦理退庫。在匯算清繳時,稅款的多退少補,均由總機構來完成,各分支機構不用進行匯算清繳。
????新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匯總納稅企業(yè)應當 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yè)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稅款分攤 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yè)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這是新辦法的一個重大變化,在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 的稅款須在總分機構之間分攤,各分支機構也要參與匯算清繳,解決了總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補退稅壓力過大的問題。
????查補稅款的規(guī)定
????28 號文件對總分機構查補的稅款沒有規(guī)定,查補的稅款是否還要進行分配,各地執(zhí)行不一。新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總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包括滯納金、罰 款,下同)的50%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計算的分攤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不包括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分支機構)繳納,各分支機構根據(jù)分攤查補稅款就地 辦理繳庫。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guī)定,二級分支機構應將查補所得稅款的50%分攤給總機構繳納,其中25%就地辦理繳庫,25%就地全額繳入中央國庫;50% 分攤給該二級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繳庫。
????對于總機構查補的稅款,按照比例分攤給各分支機構;對于分支機構的查補稅款,50%應分配給總機構繳納,50%分配給被檢查的分支機構繳納,沒有被檢查的其他分支機構不參與查補稅款的分配。
????舉例
????(一)28號文件施行時
????1.上半年預繳時,根據(jù)上上年度的三因素數(shù)據(jù):
????假設總機構201X年度第一季度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那么
????總機構需繳納1000×50%=500(萬元)。
????三個分支機構分攤1000×50%=500(萬元)。
????分支機構一分攤比例為100÷600×0.35+100÷600×0.35+100÷600×0.3=0.17。
????分支機構二分攤比例為200÷600×0.35+200÷600×0.35+200÷600×0.3=0.33。
????分支機構三分攤比例為300÷600×0.35+300÷600×0.35+300÷600×0.3=0.5。
????分支機構一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17=85(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33=165(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5=250(萬元)。
????2.下半年預繳時,根據(jù)上年度的三因素數(shù)據(jù):
????假設總機構201X年度第三季度應納所得稅額為1000萬元,那么
????總機構需繳納1000×50%=500(萬元)。
????三家分支機構分攤1000×50%=500萬元。
????分支機構一分攤比例為100÷500×0.35+100÷500×0.35+100÷500×0.3=0.2。
????分支機構二分攤比例為150÷500×0.35+150÷500×0.35+150÷500×0.3=0.3。
????分支機構三分攤比例為250÷500×0.35+250÷500×0.35+250÷500×0.3=0.5。
????分支機構一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2=100(萬元)。
????分支機構二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3=150(萬元)。
????分支機構三應分攤的稅額為500×0.5=250(萬元)。
????3.匯算清繳時,假設總分機構201X年度應納所得稅額為5000萬元,已預繳4000萬元,應補繳1000萬元,由總機構在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入庫。
????(二)新辦法施行時
????1.預繳時不再區(qū)分上上年度和上年度,統(tǒng)一使用上年度數(shù)據(jù)計算,三家分支機構全年的分攤比例均為0.2、0.3、0.5。
????2.匯算清繳時,假該設總分機構應補繳稅款1000萬元
????總機構需補繳1000×50%=500(萬元)。
????分支機構一需補繳500×0.2=100(萬元)。
????分支機構二需補繳500×0.3=150(萬元)。
????分支機構三需補繳500×0.5=250(萬元)。
????(三)查補稅款
????1.匯算清繳結束后,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了納稅評估,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20萬元。
????總機構需補繳20×50%=10(萬元)。
????分支機構一需補繳10×0.2=2(萬元)。
????分支機構二需補繳10×0.3=3(萬元)。
????分支機構三需補繳10×0.5=5(萬元)。
????2.匯算清繳結束后,分支機構一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進行了納稅評估,需補繳企業(yè)所得稅10萬元。
????總機構需補繳10×50%=5(萬元)。
????分支機構一需補繳10×50%=5(萬元)。
????需要注意的問題
????新 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發(fā)布的新辦法解讀,匯總納稅企業(yè)在即將開始的2012年度匯算清繳時仍適用28號文件,而不適用 新辦法。但是,在2013年度第一次預繳時,就應按照新辦法執(zhí)行了。若按照28號文件,2013年度第一季度預繳時,三因素應根據(jù)上上年度,即2011年 度的數(shù)據(jù)計算,但按照新辦法,則應根據(jù)上年度,即2012年度的數(shù)據(jù)計算,企業(yè)要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