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yè)重組形式不同 流轉稅處理方法各異
在企業(yè)重組中,納稅人往往因為忽視流轉稅的問題,導致面臨很大的稅收風險。關于企業(yè)重組過程中的流轉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對什么情況下不征收增值稅和營業(yè)稅作了規(guī)定,但如果重組不滿足不征稅的條件,如何判定重組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對重組類型已經作了比較全面、合理的分類,筆者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對重組類型的劃分,從一并解決重組過程中相關的所得稅和流轉稅問題角度出發(fā),分析有關企業(yè)重組的流轉稅問題。
如何判定納稅義務
增值稅、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納稅義務人的規(guī)定,是判定重組過程中相關當事人是否負有納稅義務的主要依據。
重組當事人是否有納稅義務,關鍵看其是否取得收入或視同取得收入,以及取得收入的性質。如果其收入是銷售或視同銷售增值稅應稅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改增服務取得的收入,則有增值稅納稅義務;如果是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或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取得的收入,則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由于重組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主要是貨物的增值稅,為敘述方便,下面對增值稅的分析,以增值稅應稅貨物為標準。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在境內銷售貨物或視同銷售貨物,就有增值稅納稅義務。既然是銷售貨物或視同銷售貨物,就必須有買方、有賣方,買賣雙方并存。根據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就產生營業(yè)稅納稅義務,其前提也是有提供方,有接受方,雙方需并存。之所以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后面對一些重組當事人納稅義務的判斷,就基于上述認識。重組當事人包括直接參與重組的公司及其股東。
法律形式改變的流轉稅問題
按照財稅〔2009〕59號文件的劃分,企業(yè)重組形式包括企業(yè)法律形式改變、債務重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企業(yè)合并和企業(yè)分立6種,下面具體分析每一種重組形式涉及的流轉稅處理問題。
常見法律形式改變的情形包括:納稅人的名字、住所、組織形式改變。組織形式的改變往往伴隨著名字的改變。
重組的企業(yè)所得稅處理應特別關注組織形式的變化,但就流轉稅而言,無論是增值稅還是營業(yè)稅,是不是法人不影響其納稅人地位。所以,在此只分析名字改變和住所改變可能涉及的流轉稅問題,組織形式的變更不再考慮。
一、名字變更的流轉稅問題
如果甲公司更名為乙公司,原甲公司名下的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等也相應變更在乙公司名下,那么,這種變更是否會產生流轉稅呢?
1.甲公司沒有納稅義務
甲公司更名為乙公司,如果有流轉稅的問題,應該是甲公司有納稅義務。但是,在更名的過程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同時存在。甲公司在更名前,相關的貨物、不動產等仍在甲公司名下,乙公司尚未產生,不可能向乙公司銷售貨物或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當相關資產轉到乙公司名下時,甲公司已經不存在了。因此甲公司更名的過程,甲公司沒有增值稅或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2.甲公司的股東沒有納稅義務
之所以分析這個問題,是考慮到更名的過程是否會被認為甲公司解散,甲公司的股東重新投資設立乙公司?如果這樣,則可能存在增值稅的問題,因為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在用貨物給股東分紅或股東用貨物出資時,需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甲公司更名為乙公司的過程,不是甲公司解散,其股東重新投資成立乙公司的過程。根據公司法關于公司解散和清算的規(guī)定,公司更名不屬于需要清算的情形。其債務不用清償,由乙公司繼承。從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看,企業(yè)更名需要辦理的是變更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而不是注銷登記、新設登記。因此,更名過程不是清算、投資的過程,甲公司沒有以貨物給股東分紅的行為,甲公司股東也沒有投資的行為。
所以,更名的過程,無論是更名企業(yè)還是其股東,都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二、住所變更的流轉稅問題
如果甲公司自某地遷往另一地,如何處理相關的流轉稅問題?
納稅人不會因為搬家行為,就產生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轉讓不動產才可能發(fā)生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但是與名字變更相比,住所變更的問題稍微復雜一點。根據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納稅人住所變更,如果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應辦理注銷登記,在辦理注銷登記前,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稅款。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過程,有沒有清算債權債務、股東重新投資的過程?如果有,則無論是甲公司還是其股東,都可能涉及流轉稅問題。但是公司法關于清算的規(guī)定,不包括住所遷移,公司登記條例將遷移歸入變更登記。因此,從公司法和工商登記的角度,甲公司搬家不必清算,其股東也不必重新投資成立企業(yè)。
稅務登記中要求的結清稅款,應理解成結清遷移之前應納稅款,包括滯納金、罰款等,不應理解成因為遷移,就產生新的納稅義務。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是一個程序法,不會規(guī)定納稅義務等實體法才規(guī)定的內容。
所以,住所變更的過程,企業(yè)及其股東不會因搬家產生流轉稅納稅義務。
甲公司在更名、搬家前,應將還沒有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到稅務局認證,并在認證當月全部抵扣。對其留抵的稅額,應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爭取更名或搬家后可以繼續(xù)抵扣。如果稅務機關不允許抵扣,應盡量減少留抵稅額,比如提早安排進貨的規(guī)模等,或延遲更名、搬家的時間。
債務重組的流轉稅問題
債務重組的原因是債務人無法清償債務,重組內容一般是債權人作出讓步。讓步的具體方式可以是減免債務、延期還債或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
對于債務人,無論是減免債務還是延期還債,債務人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問題。但如果用貨物、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償還債務,則相當于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增值稅或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就產生了。
對于債權人,無論何種形式的債務重組,債權人都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股權收購的流轉稅問題
如果甲公司購買丙公司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可能有哪些流轉稅問題呢?
1.受讓方——甲公司
甲公司是否有流轉稅納稅義務,取決于用什么來購買股權。如果是用貨物來購買股權,則相當于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應繳納增值稅。
如果是用不動產或無形資產購買股權,是否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規(guī)定,不繳納營業(yè)稅呢?答案是不可以。
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guī)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征收營業(yè)稅。以不動產投資入股,是將不動產轉到了被投資企業(yè),而以不動產作為購買股權的對價,不動產轉給了被投資企業(yè)的股東,相當于用不動產換取了股權,有償轉讓了不動產,應征收營業(yè)稅。
2.出讓方——丙公司
丙公司轉讓的是股權,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股權轉讓也不征收營業(yè)稅。
3.第三方——乙公司
在此交易中,乙公司不是買賣雙方的直接當事人,乙公司沒有繳納增值稅、營業(yè)稅的義務。
資產收購的流轉稅問題
資產收購的流轉稅問題取決于收購資產的類別和購買方的支付手段。
甲公司將其貨物和不動產轉讓給乙公司,涉及的流轉稅問題如下:
1.出讓方——甲公司
如果銷售的是貨物,則應征收增值稅,如果轉讓的是不動產或無形資產,則應征收營業(yè)稅。
2.受讓方——乙公司
如果乙公司用現金支付購買資產,沒有增值稅或營業(yè)稅的問題。如果乙公司用貨物或不動產、無形資產支付,則有相應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企業(yè)合并的流轉稅問題
財稅〔2009〕59號文件對合并的規(guī)定是:一家或多家企業(yè)(被合并企業(yè))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yè)(合并企業(yè)),被合并企業(yè)股東換取合并企業(yè)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yè)的依法合并。
根據公司法,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xù)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公司因合并解散,需辦理注銷登記。在工商登記注銷前,先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吸收合并的流轉稅問題
假設甲公司合并乙公司,乙公司的存貨、設備、不動產、無形資產等都變更到甲公司名下,甲公司給乙公司的股東丙公司支付對價的形式可能是:本公司股權、現金或非現金。
企業(yè)之間的合并,支付對價的是合并企業(yè),取得對價的是被合并企業(yè)的股東。甲公司合并乙公司,相當于甲公司自丙公司購買其持有的乙公司的股權,然后又將乙公司注銷的過程。
1.甲公司
甲公司給乙公司的股東支付對價,如果用增值稅應稅貨物、勞務支付,則應計算征收增值稅;如果是用不動產、無形資產支付,相當于以不動產、無形資產購買股權,應該征收營業(yè)稅。如果用本企業(yè)股權支付,實際是丙公司將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向甲公司出資,甲公司是被投資企業(yè),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問題。
2.乙公司
乙公司的存貨、設備、不動產等轉到甲公司名下,是乙公司被注銷的結果,不是乙公司將其轉讓給甲公司。乙公司在被注銷前,沒有向甲公司銷售貨物或轉讓不動產、無形資產的行為,相關資產轉到乙公司名下時,乙公司已不存在了。因此,乙公司不會因為被注銷而產生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3.丙公司
丙公司取得非股權對價,相當于轉讓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權,轉讓股權不屬于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范圍。如果取得股權對價,則相當于將其持有的乙公司股權對甲公司出資,以股權出資,沒有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也沒有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二)新設合并的流轉稅問題
假設C公司和D公司合并,各自解散,形成一個新的E公司。C公司和D公司的股東分別是A公司和B公司,合并后,A公司和B公司成為E公司的股東,或者A公司成為E公司的股東,B公司不再是E公司股東,但是取得A公司支付的現金對價或其他非股權對價。
由于合并后,C公司和D公司名下的資產轉移到E公司名下,重組過程當事各方的流轉稅義務如何判定呢?
1.C公司
在整個重組過程中,C公司在被注銷前,沒有銷售貨物、增值稅應稅勞務及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沒有增值稅納稅義務。也沒有銷售或視同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等行為,沒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2.D公司
與C公司一樣,沒有因被注銷而產生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3.E公司
E公司是重組后新成立的公司,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4.A公司
重組前,A公司是C公司的股東,重組后,是E公司的股東。整個重組過程相當于C公司解散,其所屬財產先轉到其股東A公司,然后,A公司又將相關貨物投資到E公司,在用貨物投資的過程中,有視同銷售的問題,應征收增值稅。
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沒有營業(yè)稅的問題。
重組后,如果B公司不再是E公司的股權,則相當于A公司購買B公司持有的D公司股權,然后將D公司解散,再將其貨物或不動產投資到E公司,其中涉及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與第一款相同。
A公司在購買B公司股權時,如果用貨物或不動產、無形資產作為支付對價,則有相應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5.B公司
如果B公司在重組后,成為E公司的股東,則與A公司相同。如果存在貨物投資的問題,應計算繳納增值稅,涉及的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沒有營業(yè)稅納稅義務。
如果B公司在重組后,不是E公司的股東,而是將其持有的C公司股權轉讓給A公司,則股權轉讓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企業(yè)分立的流轉稅問題
假設甲公司是乙公司的股東,自乙公司中分出一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存,甲公司也是丙公司的股東,這種分立稱為存續(xù)分立。如果是乙公司注銷,分別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甲公司是其共同的股東,這種分立稱為新設分立。
根據公司法,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存續(xù)分立的流轉稅
分立后,乙公司的部分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等可能轉到丙公司。由于甲公司是丙公司的股東,整個過程可以還原為乙公司將相關貨物、不動產、無形資產轉到甲公司,甲公司又將其投資到丙公司。
1.乙公司的流轉稅
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屬于乙公司所有的財產如何轉到甲公司名下呢?有四種途徑:銷售、投資、分配股息、贈送。
顯然不是銷售和投資。分配股息受企業(yè)利潤等一些因素的限制,如果沒有利潤或利潤很少,何來分配股息?所以,最大的可能就是贈送。如果被認定為贈送,會被進一步認定為視同銷售,則涉及的貨物,要繳納增值稅,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要繳納營業(yè)稅。財稅〔2009〕59號文件對分立的一般稅務處理規(guī)定,被分立企業(yè)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按照公允價值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實際就是視同銷售了。
2.甲公司的流轉稅
分立后,甲公司持有丙公司的股權,相當于甲公司用財產出資。如果是貨物出資,被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如果是無形資產、不動產出資,則沒有營業(yè)稅額問題。
3.丙公司的流轉稅
丙公司作為重組成立的企業(yè),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問題。
(二)新設分立的流轉稅
1.乙公司的流轉稅
由于乙公司被注銷,盡管乙公司的財產最后被歸屬到丙公司和丁公司,但是,乙公司存續(xù)時,沒有銷售貨物,也沒有轉讓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因此,沒有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2.甲公司的流轉稅
整個重組過程實際是乙公司注銷,甲公司投資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的過程。甲公司用自乙公司取得的財產投資成立丙公司和丁公司,投資過程中涉及的貨物,應計算繳納增值稅,但即使涉及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也沒有營業(yè)稅的納稅義務。
3.丙公司和丁公司的流轉稅
兩公司作為重組成立的公司,沒有因重組產生的增值稅和營業(yè)稅納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