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增所得額允許彌補虧損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fā)布《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公告第20號,以下簡稱《公告》),就查增的企業(yè)所得稅額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補繳稅款問題及相關處罰問題進行了規(guī)定。納稅人學習《公告 》應該注意以下要點。
以前年度虧損可以彌補
《公告》規(guī)定,稅務機關對企業(yè)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yè)以前年度發(fā)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
例1:稅務機關2010年12月對A公司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檢查。A公司2007年之前無虧損,2007年虧損-1000萬元,2008年盈利600萬元(全部彌補2007年虧損),2009年虧損-50萬元。檢查后,稅務機關查增A公司2008年度所得100萬元,即2008年盈利應為700萬元。
根據上述政策規(guī)定,稅務機關查增2008年的所得額100萬元,可以彌補2007年尚未彌補的虧損-400萬元,仍有未彌補的虧損-300萬元。A公司可以不補繳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但必須調整以后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額。
查增所得額不可彌補以后年度的虧損
根據《公告》規(guī)定,查增所得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后仍有所得額的,應按規(guī)定計算少繳稅款,但不得彌補檢查所屬年度以后年度的虧損。
例2:例1其他條件不變,稅務機關查增A公司2008年度所得500萬元,即2008年盈利應為1100萬元??蓮浹a2007年虧損-1000萬元,但不能向后彌補2009年的虧損-50萬元。因此,A公司應補繳2008年企業(yè)所得稅(1100-1000)×25%=25(萬元)。同時加收滯納金(從2009年6月1日計算到2010年12月15日,563天)250000×5÷10000×563=70375(元)。
查增后應逐年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查增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如對以后年度所得額和稅收造成影響的,應該按規(guī)定調整以后年度的所得額,并相應重新計算相關年度應納稅額,補繳少繳的稅款。
在例1中,雖然A公司可以不需補繳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但結轉彌補的虧損額隨即發(fā)生了變化。在查增2008年度100萬元所得額之前,A公司2009年可彌補虧損(-1000+600)=400(萬元);2009年又繼續(xù)虧損-50萬元,2010年可彌補的虧損額為-450萬元。查增2008年度100萬元所得額之后,A公司2010年可彌補的虧損額為-350萬元。
例3:假設例1其他條件不變,A公司2009年盈利350萬元。當年未繳企業(yè)所得稅,彌補以前虧損-400萬元,還剩-50萬元留待2010年彌補。查增2008年度100萬元所得額后,則A公司2009年可彌補虧損額為-300萬元,因此需補繳2009年企業(yè)所得稅(350-300)×25%=12.5(萬元)。同時加收滯納金(從2010年6月1日計算到2010年12月15日,198天),125000×5÷10000×198= 12375(元),并且2010年沒有可彌補虧損額。
通過以上舉例可以看到,如果當年有留待彌補的虧損額,則查增企業(yè)所得稅額后,就必然對以后年度企業(yè)所得稅造成影響,因而必須對以后相關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額予以調整,并重新計算以后相關年度的企業(yè)所得稅額。直到沒有虧損彌補的年度為止,即允許彌補虧損的最長時限為5年。
準確適用相關法律條文
以上只討論了彌補虧損、補繳稅款和加收滯納金的問題。通常,查增企業(yè)所得稅額后還有另一個重要的問題,即如何對企業(yè)進行處罰。公告第20號規(guī)定:“對檢查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應根據其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或處罰?!边@一表述似乎顯得比較籠統(tǒng)。而《關于企業(yè)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則說得比較明確: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行為當年或相關年度未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適用法律予以處罰方面,《公告》與國稅函〔2005〕190號文件是一致的?,F(xiàn)就以上3例討論處罰問題。
在例1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萬元所得額后,沒有在行為當年(2008年)或相關年度(2009年繼續(xù)虧損,2010年尚未匯算清繳)造成不繳或少繳應納稅款的事實,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例2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萬元所得額后,當年少繳應納稅款25萬元。不僅要如上計算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還要按《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處以罰款0.5倍~5倍,罰款額12.5萬元~125萬元。
在例3中,A公司查增2008年100萬元所得額后,雖然當年未少繳應納稅款,但相關年度(2009年)少繳應納稅款12.5萬元,同樣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可處以罰款6.25萬元~62.5萬元。
2008年度以前事項按新規(guī)定執(zhí)行
查增2008年度之前的所得額,按以前規(guī)定是不能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秶叶悇湛偩株P于企業(yè)所得稅若干業(yè)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191號)第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應先予以補繳稅款,再按《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其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顯然,公告第20號更符合新的企業(yè)所得稅法精神。公告第20號作出新規(guī)定,允許查增所得額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等于國稅發(fā)〔1997〕191號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同時作廢了。
注意公告生效時間
《公告》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zhí)行。那么在12月1日前,尚未到公告開始實施時間,仍然適用國稅發(fā)〔1997〕191號文件規(guī)定,查增的所得額不得彌補虧損,應先補繳稅款。
例4:例1其他條件不變,檢查日期2010年11月,則A公司不得用查增的所得額彌補虧損,應繳2008年度企業(yè)所得稅100×25=25(萬元)。同時加收滯納金(從2009年6月1日計算到2010年11月15日,533天),250000×5÷10000×533=66625(元),并可處以罰款12.5萬元~125萬元。當然,既然先補繳稅款,以后年度的可彌補虧損額就不必調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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