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提供泥漿工程勞務征收流轉(zhuǎn)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37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南海麥克巴泥漿有限公司泥漿銷售征稅問題的請示》(深國稅發(fā)[2004]202號)收悉。經(jīng)研究,批復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開采海洋石油提供應稅勞務適用營業(yè)稅稅目、稅率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42號)所稱“泥漿工程”,是指為鉆井作業(yè)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納稅人按照客戶要求,為鉆井作業(yè)提供泥漿和工程技術服務的行為,應按提供泥漿工程勞務項目,照章征收營業(yè)稅,不征收增值稅。
二、無論納稅人與建設單位如何核算,其營業(yè)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nèi)。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