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重組改制過程中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0號
注釋:全文失效。參見:《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契稅法實施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2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chǎn)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jīng)國務院批準,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改制為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并在此基礎上獨家發(fā)起設立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股份公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規(guī)定,現(xiàn)就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重組改制中所涉及的契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股分公司承受集團公司作為投資轉讓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二、對集團公司與股分公司之間進行資產(chǎn)置換而涉及到的土地、房屋權屬變化,在股分公司上市前,屬于股分公司與集團公司未劃分清楚的遺留資產(chǎn),免征契稅;其他應照章征收契稅。
三、改制過程中,對原中國人壽保險公司名下的土地、房屋權屬辦理更名登記到集團公司名下,免征契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