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征免企業(yè)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2]48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從2001年7月1日起,國家決定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逐步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實行凈價交易后,國債的結算價格將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國債價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資者的資本利得),另一部分是應計國債利息(可真實反映投資者的國債利息收入)。為促進國債全價交易向凈價交易的轉變,有利于國債二級市場的發(fā)展,現就試行國債凈價交易后有關國債利息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之日起,納稅人在付息日或買入國債后持有到期時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在付息日或持有國債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單列明的應計利息額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申報國債利息收入免稅事宜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國債凈價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單。
二、未試行國債凈價交易的,仍按現行有關政策規(guī)定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