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1018號
注釋:條款失效,“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機電設備,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yè)稅”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同時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47號)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煤礦轉讓征收營業(yè)稅問題的請示》(黔地稅呈[2007]22號)收悉。經研究,現(xiàn)批復如下:
對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應按照“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yè)稅。
對單位和個人在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和銷售不動產的同時一并轉讓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機電設備,一并按“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yè)稅。(此條款已廢止或失效)
單位和個人在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同時有償轉讓采礦權的,對可以明確劃分其轉讓采礦權收入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對其取得的轉讓采礦權收入不征收營業(yè)稅;對無法明確劃分采礦權收入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收入的,對其取得的轉讓采礦權收入應與轉讓煤礦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收入一并征收營業(y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七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