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1]247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請示》(蘇國稅發(fā)[2000]349號)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與總機構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分支機構從總機構取得的日常工資、電話費、租金等資金,不應視為因購買貨物而取得的返利收入,不應做沖減進項稅額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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