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2]89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
近來接到部分地區(qū)反映,要求對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是否屬于“農機”的問題予以明確,經研究,現(xiàn)明確如下:
不帶動力的手扶拖拉機(也稱“手扶拖拉機底盤”)和三輪農用運輸車(指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裝置的三個車輪的農用運輸車輛)屬于“農機”,應按有關“農機”的增值稅政策規(guī)定征免增值稅。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日起執(zhí)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