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捐贈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6]125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中國禁毒基金會是按照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規(guī)定設立,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納稅人通過中國禁毒基金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在年度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或未超過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準予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