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太陽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類蛋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7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太陽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類蛋粉適用退稅率問題的請示》(津國稅進[2005]23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從加工工藝過程看,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黃粉應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在目前海關歸類不變的前提下,可用擴展碼的辦法解決太陽食品(天津)有限公司出口各類蛋粉適用退稅率問題,即將海關商品碼04089100“干的其他去殼禽蛋”擴展為040891001“干的其他去殼禽蛋”,征稅率13%,退稅率5%;040891002“蛋粉(全蛋粉、蛋白粉和蛋黃粉)”,征稅率17%,退稅率13%。
請各地稅務機關登錄總局進出口稅司服務器程序發(fā)布目錄,下載新的出口退稅率文庫,安裝到出口退稅審核系統(tǒng)中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