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明天小小科學家”獎金免征所得稅的通知
國稅函[2001]69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近接教育部來函,稱由教育部和香港周凱旋基金會主辦、中國科協(xié)承辦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獎勵全國(包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初中、高中、中等師范學校、中等專業(yè)學校、職業(yè)中學、技工學校的在校學生近年來完成的優(yōu)秀科技創(chuàng)新和科學研究項目。該項獎勵活動設一等獎5名,個人項目獎金為11.5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學生個人1.5萬元人民幣,獎勵學生所在學校10萬元人民幣),集體項目獎金為12.5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集體2.5萬元人民幣,獎勵集體所在學校10萬元人民幣);二等獎30名,個人項目獎金為5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學生個人1萬元人民幣,獎勵學生所在學校4萬元人民幣),集體項目獎金為5.5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集體1.5萬元人民幣,獎勵集體所在學校4萬元人民幣);三等獎50名,個人項目獎金為2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學生個人0.5萬元人民幣,獎勵學生所在學校1.5萬元人民幣),集體項目獎金為2.3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集體0.8萬元人民幣,獎勵集體所在學校1.5萬元人民幣);提名獎120名,個人項目獎金為0.65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學生個人0.15萬元人民幣,獎勵學生所在學校0.5萬元人民幣),集體項目獎金為0.7萬元人民幣(其中獎勵集體0.2萬元人民幣,獎勵集體所在學校0.5萬元人民幣)。教育部為此申請對上述獎金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經(jīng)研究,現(xiàn)通知如下:
一、為了促進青少年科技教育活動的蓬勃發(fā)展,鼓勵學校組織學生參與和申報參加“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同意對學校取得的上述獎金暫不作為企業(yè)所得稅應稅收入,免予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guān)于國務院部委頒發(fā)的科學、教育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guī)定,對學生個人參與“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獲得的獎金,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