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絕緣油類產品征收消費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10]7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絕緣油類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絕緣油類產品是否征收消費稅問題的請示》(新國稅發(fā)[2009]2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根據潤滑油國家標準《潤滑劑和有關產品(L類)的分類第15部分:N組(絕緣液體)》(GB/T7631.15-1998)規(guī)定的潤滑劑范圍,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均屬于潤滑油的范圍。據此,對你區(qū)潤滑油生產企業(yè)生產的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類油品,應按“潤滑油”的稅率征收消費稅。
請遵照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